土地是农业的命脉,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32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仅0.7亩,有林业用地面积141万亩, 人均林地不足4亩,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长年居高不下,处理周期长,平均处理结案时间为2—3年,长的达20多年。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县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耕地、森林资源不断减少,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当前,我县林改工作即将进入非常关键的颁证阶段,笔者就在山林土地纠纷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谈谈消除纠纷隐患的注意事项,以期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林改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努力提高颁证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山林土地纠纷的发生率。
一、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
1、历史原因。上世纪50年代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历多次较大调整,山林、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林地、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化,各个时期对山林、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不一,权属变动未及时调整和规范,造成权属管理混乱。第一次是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土地分给了农民;第二次是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所有的土地通过作价入社转变为集体所有;第三次是农业“四固定”,随着大范围的队、社规模调整,集体之间的山林、土地也作了较大的变动;第四次是林业“三定”,在“四固定”的基础上,对山林土地权属进行了全面清理,实行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当分离。四次变动中,土地改革、“四固定”、林业“三定”都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了权属证书,确认了山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于证照核发的久远性、多阶段性,加上山林管理粗放和核发证照工作中的失误,是引发山林权属争议的直接因素,具体表现为:
一是林权证书未按规定颁发。如插花在别的县的山林,没有按照规定由山林座落地的县人民政府核发证照;有的乡镇村工作马虎,不按流程召开会议、到户登记、漏登错登甚至不登的现象严重。
二是林权证书填写不规范,证书内容主要栏目填写含糊,特别是对四至界的表述笼统、不严谨,不具体,如对地物标的描述多为:山顶、山足、河流、坑空、路、山埂、各户互抵等,这种特征随处可找,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四至范围。
三是混淆事实,人为制造重证或以此证套彼山现象。林业“三定”时期,少数人受利益所驱动,多申报山林块数或改变实际界址,扩大自己山林的范围,以至出现互相重证、四至互相覆盖的现象;或者利用相同或相似、同音地名,把别处山林的证据移作争议山场的证据;或利用近处或别处地形相似的山林证照移作争议山场的证据,造成林权证书之间的四至界限交叉。
四是随着历史变迁、体制变化等原因,造成各阶段的山林权证不连贯,或缺失其中一种或多种证照;或虽各阶段的证照齐全但各地在相应栏目中的填写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或对权属已发生转移的事实在证照上却缺乏必要的文字记载。
五是土地山林登记、颁证工作粗糙。有的工作人员为了赶进度、借口工作辛苦、待遇低而“闭门造车”,未实地勘查山界,产生了证件的错发、重发等问题,导致权属不清。有的自留山、自留地等未纳入权属于证的登记范围,导致无据可依。
六是不重视资料的完善和保存,造成无据可查或资料丢失。1984年我县政府大楼被烧档案丢失,村组农户也没有保存好,有些地方将权属证放在村里不发给农户,以致发生权属争议后找不到权属书证,光依赖证人证言难以裁定。
2、现实诱因。一是经济不断发展,人口不断增多,山林、土地资源蕴涵的经济、生态价值愈显珍贵,人多地少矛盾加剧,地价不断上升,引发寸土必争,寸山不让。特别是在经济较为发达乡镇和公路沿线和矿山,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二是因征地诱发的大量权属争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之间争夺土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各种征地引发的权属纠纷日益增多。
3、政策原因。为扶持农业发展,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度,一系列优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取消农业税,允许开发矿山、坚决执行“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对粮食种植进行补贴,使得土地、林地收益不断增加,农民用地积极性提高。由于在这些政策出台之前,不少农民承包土地后,并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或荒芜,其他人乘机开耕种植,现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与现管理者发生纠纷。
二、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特征
1、群体性、破坏性。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往往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涉及面广,牵涉的人员多,如不及时、慎重处理即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毁林、毁地、械斗等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