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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林改颁证工作,切实消除纠纷隐患
 

2008-6-5 15:38:16 来源: 文/图:县调处办 潘家文/ 点击:


     2、复杂性。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因过去确权定界时工作粗糙引起的,又有因政策频频变动造成的,还有因山权、林权分离,一方有管理使用权却多年未经营管理,而另一方虽无管理使用权却长期管理使用形成事实耕管等等。另一方面是证据不易收集或证据缺乏, 或时间跨度长,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等,导致山林、土地纠纷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三是山林、土地纠纷往往与其他矛盾相伴而生,并多由其他矛盾诱发,特别是相邻关系的恶化,很难调解结案。

      3、长期性、反复性。由于山林、土地权属政策多次变化,历史上划界确权工作粗放。一起山林、土地纠纷经过组、村调解,州县乡镇政府调处复议,最后进入司法程序,仍无法平息。有时一起争议往往是在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州政府复议决定、县法院判决、州法院终审判决间反复,一起争议持续数十年。

      三、搞好林改颁证工作的几点建议
搞好林改颁证工作对于防止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发生十分重要,针对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产生的特点,林改颁证工作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坚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特别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要做到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林业“三定”以来,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强化对林改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教育,制订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督查结果月通报制度。
 
      2、严格按规定的流程操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 ]对林改提出了要求。 2008年1月,我县下发了《中共黄平县委、黄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黄党发(2008)1号],各级林改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文件要求,三榜公示、实地上界踏勘现场、四邻签字认可、材料归档非常重要绝对不能偷懒,外业勾图、审验申请表、台账录入要再三核对一定不要出错,各村(组)“林改方案”要经村(组)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表决(或投票)通过[最好是村(组)民大会通过,要有会议记录、到会人员签名]千万不要马虎,做到“三个不”,坚决刹住坐在屋里“闭门造车”的不负责的行为,切实杜绝纠纷隐患。
 
      3、强化调解,多做疏导教育工作。林改工作中,山林权属争议难免要发生的,但大多发生在本村、组人民内部,双方争议的标的不大,往往多由其他一些因素诱发,且多与其他矛盾相伴而生,可利用“族长”、当时分山知情人、当地老村组干的证明作用现场调解,如果及时加以协调或处理,将调解作为政府处理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大部分矛盾还是可以化解的。国家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黔东南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规定》第六条也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处。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达成共识,少强行下达处理决定。若通过司法或行政手段解决,一是处理程序复杂、增加当事人诉累,二是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件官司一代仇”,不利于当事人双方今后的生产生活和团结,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如果只追求结案,不注重矛盾纠纷的实际解决,就会出现“案了事不了,官了人不了,上访量增多”的不良现象。
 
      总之,要按照“一走两不走”(走协商调解之路,不走行政裁决之路,不走司法诉讼之路)”的林改期林权矛盾纠纷处理原则,努力做到“四不出”(组内纠纷不出组、村内纠纷不出村、乡[镇]内纠纷不出乡[镇]、县内纠纷不出县)。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注意有三种情况乡镇村组只能调解不能强行下达处理决定(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一是跨村民组发生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二是村民组内农户之间涉及到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认为不明确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三是当事人之一为国有、集体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感不强,怕得罪人,互相推诿扯皮,任由矛盾纠纷不断激化、升级,没有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工作马虎导致纠纷隐患增多,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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